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聋哑人犯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聋哑人犯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社会中存在很多聋哑人,我们对聋哑人不能加以歧视,聋哑人跟普通人一起工作、生活,但是由于身体功能的障碍,很容易引发一些问题。聋哑人属于残疾人,我国刑法相关法律对精神病人以及残疾人在犯罪时所受到的法律责任追究有着特殊的规定。那么聋哑人犯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聋哑人犯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一、残疾人怎样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18条的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强制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强制医疗。而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刑法第19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之所以规定对盲人犯罪、聋哑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主要是考虑视觉等重要功能的丧失会导致人的认知、交流等能力下降,不能正常融入社会生活,其辨认自身行为性质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也弱于常人,故追究其刑事责任时可以从宽处罚。

二、残疾人犯罪怎样处罚

由于刑法规定对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是可以而不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因此在审判中应当全面分析犯罪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重点分析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身份对实施犯罪行为的具体影响,并不必然从宽处罚。

对于犯罪行为与其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身份有直接联系的,如过失犯罪、被告人因目盲丧失劳动能力从而实施的盗窃、诈骗、侵占等财产性犯罪、在生活中受到歧视等刺激时因冲动发生伤害的案件,考虑到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被告人特别的生理、心理状况,可依法比照正常人犯罪酌予从宽处罚。

但是在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实施的与盲人身份无直接关系的犯罪中,特别是在共同犯罪或者有组织犯罪中,这类被告人甚至可能成为犯罪的策划者和组织者。在此情况下,被告人虽具有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身份,但不能作为对其从宽处罚的理由。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这主要是考虑到盲、聋、哑人的认知和表达能力均低于常人,不指定辩护人则难以充分保护其合法权益。同时考虑到实践中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情形的复杂性,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做出了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灵活性规定。

精神病人经过司法鉴定可以免除刑事责任的处罚,并且需要进行强制治疗。如果是残疾人犯罪,比如聋哑人或者盲人,由于身体机能的缺陷,在与他人交流沟通方面可能会存在一些难以避免的障碍,所以对残疾人犯罪,在量刑时可以从轻从宽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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