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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携带爆炸物参加集会罪的犯罪构成界定是什么?

一、非法携带爆炸物参加集会罪的犯罪构成界定是什么?

非法携带爆炸物参加集会罪的犯罪构成界定是什么?

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既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又危害了公共安全,还侵犯了国家有关武器、管制刀具及爆炸物的管理制度。

犯罪对象仅限于武器、管制刀具和爆炸物。所谓武器,是指枪支、弹药或其他具有杀伤力和破坏性的发火武器,最为常见的则是枪支、弹约。既包括军用的手枪、步枪、冲锋枪和机枪及弹药,又包括民用的各种枪支及弹药,如射击运动用的枪支、狩猪用的有膛线枪、散弹枪、火药枪,麻醉动物用的注射枪以及能发射金属弹丸的气枪及其弹药等。其他武器如化学武器、生物武器、炮弹等一般则难以成为此罪的行为对象。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举行集会活动中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的行为。也就是说,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的行为必须是在举行集会时才以本罪论处,否则不能定为本罪。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一切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即使是依法规定或者经有关部门批准,准予持有武器的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在举行集会时携带了武器、管制刀具或爆炸物的,同样构成本罪。但在集会活动中,为维护秩序而依法执行职务的人员除外。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集会是一种群众性地表达意愿的活动,而且都是在露天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进行的,如果携带武器、管制刀具和爆炸物,由于这些物品具有极强的破坏性,一且发生意外,后果不堪设想。

二、非法携带爆炸物参加集会罪认定是怎样的?

(一)适用本罪时应注意区分本罪与私藏枪支、弹药罪的界限。

1、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包括枪支、弹药等武器以及管制刀具、爆炸物,而私藏枪支、弹药罪仅包括枪支、弹药。

2、客观要件不完全相同。本罪是特指在集会活动中有佩带、夹带或持有武器、管制刀具或爆炸物的行为。而私藏枪支、弹药罪是指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私自藏匿枪支、弹药,拒不交出的行为。

(二)在非法集会时,集会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携带上述危险物品参加集会的,原则上属于一行为触犯数罪名,应从一重罪论处,认定为非法集会罪。

(三)携带枪支、弹药参加集会的,如果所携带的是自己事先非法持有、私藏的枪支、弹药,则成立数罪,实行并罚。

在当代的社会参加集会,如果符合法律程序规定,法律当中也是允许的,但是非法携带爆炸物将会影响到社会公共安全,因此必须要进行处罚,按照我们国家刑事法律当中所规定的非法携带爆炸物参加集会罪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