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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既遂处罚标准是怎样的

一、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既遂处罚标准是怎样的?

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既遂处罚标准是怎样的

“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既遂处罚标准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二、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化妆品的卫生监督管理制度和公民的健康权,化妆品与人民群众的健康息息相关

2、客观要件

主要行为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行为,主要包括:

1.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单位,非法生产化妆品;未取得健康证而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生产化妆品;

2.生产化妆品所需要的原料、辅料以及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容器和包装材料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

3.使用化妆品新原料(指在国内首次使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天然或人工原料)生产化妆品,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4.生产特殊用途的化妆品即用于护发、养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防臭、祛斑、防晒的化妆品等,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批准文号;

5.生产的化妆品不符合化妆品卫生标准或生产的化妆品未经卫生质量检验;

6.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是指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而仍决意出售;等等。

后果严重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行为必须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否则、虽有生产、销售行为、但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或者虽然造成危害后果但不属于严重后果;或者虽属严重后果但不是因为生产、销售的行为所引起如被害人使用不当等,则都不能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亦应以他罪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论处。所谓造成严重后果,在本罪中主要是指:

(1)毁人容貌,即导致容貌变形、丑陋及功能障碍的,如使人皮肤变黑、脸上长斑、头发脱落等;

(2)致人产生肉体较大痛苦的,如皮肤红肿、灼痛、瘙痒等;

(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如被害人因容貌被损自杀、离婚、精神失常等。

构成本罪并不要求生产与销售两种行为同时具备,只要具有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行为之一就可。即使具有两种行为,亦只构成一罪,而不实行数罪并罚。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即自然人只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就可构成本罪主体。依《刑法》 [2] 第150条之规定,单位也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故意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而故意销售。过失不构成本罪,本罪的犯罪目的多为谋利,但本罪并不以此为构成要件。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是指违反国家产品质量法规,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综合上面所说的,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是会导致他人造成严重的后果,只要此行为达到国家所规定的标准,那么犯罪者必定就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一般在处罚时就会按所造成的后果来进行判决,不仅会被判有期徒刑,而且还要承担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