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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如何规定非法出卖武器装备罪量刑标准

一、刑法中如何规定非法出卖武器装备罪量刑标准?

刑法中如何规定非法出卖武器装备罪量刑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百三十九条 【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非法出卖、转让军队武器装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出卖、转让大量武器装备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特别严重情节,是指出卖、转让重要武器装备的;战时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的;致使武器装备流散社会造成严重后果的;严重影响部队完成重要任务的;出卖、转让给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的等。

所谓“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主要是指出卖、转让的武器装备被用来进行犯罪活动的;致使武器装备流散社会危害公共安全的;出卖、转让给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的;造成严重后果的等。

二、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1)非法出卖、转让枪支、手榴弹、爆炸装置的;

(2)非法出卖、转让子弹10发、雷管30枚、导火索和导爆索30米、炸药1千克以上;或者不满规定数量,但后果严重的;

(3)非法出卖、转让其他武器装备的;

(4)非法出卖武器、装备零部件及维修器材和设备,致使武器装备报废或者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三、涉嫌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逮捕嫌疑人的条件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在我国法律制度中,对非法出卖武器装备罪规定的最重的判刑标准是死刑,类似于把武器装备罪卖给极端主义或贩毒集团的,卖出去的这些武器装备被他人用于犯罪活动的,对出卖武器装备罪的嫌疑人也会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