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犯罪辩护

当前位置 /首页/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列表

关于爆炸罪的认定有哪些

一、关于爆炸罪的认定有哪些?

关于爆炸罪的认定有哪些

爆炸罪指的是以爆炸方法实施的故意杀人罪,对于爆炸罪的认定需要符合侵犯客体为公共安全,客观方面需要满足犯罪行为人制造了爆炸,并导致了多数人伤亡。爆炸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划分两者界限应以是否符合法定构成要件为标准炸未遂。

二、爆炸罪和其他罪行的区别

爆炸罪与以爆炸方法实施的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区分这两类犯罪,其使用的手段和危害后果都有相同之处,但两者的区别主要是:

(1)侵犯的客体不同。爆炸罪侵犯的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侵犯的是特定公民的人身权利。

(2)客观方面不同。爆炸犯罪行为人引发爆炸物或以其他方法制造爆炸,造成或足以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或重大公私财产的毁损,其危害结果是难以预料和难以控制的;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犯罪行为人虽也使用爆炸的方法,但还可以使用物,其结果也没有同时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其他大量公私财产的,依照本法第275条的规定,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

爆炸罪与危险物品肇事罪的界限

危险物品肇事罪,是指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这种犯罪只能由过失构成,而爆炸罪,在客观方面不仅限于上述情况,在主观方面一般由故意构成。例如,某县公社农场大队非法生产硝氨炸药。因设备陈旧,厂房也不符合炸药生产规定,又没有安全措施,该县公安局曾几次正式通知他们停止生产法条的原则,分别以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论处。

三、爆炸罪的犯罪构成

1.本罪的犯罪构成。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侵害客体为不特定多人的安全及公私财产利益。客观方面表现为用引发爆炸物或者其他方法制造爆炸,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以爆炸方式故意杀死特定个人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而不以本罪论处。

2.根据《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本罪的,应负刑事责任。

3.本罪行为是一种极为危险的犯罪行为,一经实施即会造成严重危害,因此,爆炸行为即使未造成严重危害结果,只要危害公共安全,即构成本罪。已造成严重后果,作为加重情节考虑。

4.十年以上量刑的数额“重大损失”标准,一般为5万元以上。

5.本罪与故意用爆炸方法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区别,主要看是否有特定对象,是特指某个主体,还是会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公共安全。本罪同“危险物品肇事罪”的区别,一是故意,二是由于违反规定的过失行为,两者不可混淆。

以上就是对于爆炸罪的认定的内容,爆炸罪必须要满足危害到多数人的安全这样的必要条件,才能够判断其为爆炸罪。爆炸罪对于公共安全有很多的危害,罪行严重,情节恶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判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了严重后果的,则判十年以上甚至是无期徒刑。

TAG标签:爆炸 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