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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自愿认罪是可以从轻还是酌情

在我国自愿认罪是可以从轻还是酌情

绝大多数的罪行还是在经过法庭一系列的审判以后,最后由法庭对当事人定罪的。但是在某些特定的案件当中,如果犯罪嫌疑人当庭自愿认罪的话,节省我国司法资源的同时也能够为当事人争取到一个有利的判决结果。不过有些犯罪嫌疑人的家属可能对于自愿认罪是可以从轻还是酌情的这个问题心存疑惑。

一、在我国自愿认罪是可以从轻还是酌情?

《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所以你丈夫只要在法庭上自愿认罪,法院在具体量刑时会结合他认罪的程度、悔罪的表现、犯罪的性质和罪行的轻重去具体确定刑期,一般会从轻处罚的。

所谓自愿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当庭自愿承认被指控的犯罪(究竟有没有犯罪由法院审理来认定,法院没有认定之前被告人不能叫罪犯,而只能叫犯罪嫌疑人。他的不当行为只能称为涉嫌犯罪)。

由于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简化了法庭审理的程序,提高了诉讼效率,节约了司法资源,因此可以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认罪案件的适用范围

被告人认罪案件是被告人对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的第一审公诉案件。

对于指控被告人犯数罪的案件,对被告人认罪的部分。

下列案件不适用被告人认罪审理:

1、被告人系盲、聋、哑人的;

2、可能判处死刑的;

3、外国人犯罪的;

4、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5、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6、共同犯罪案件中,有的被告人不认罪或者不同意适用被告人认罪案件审理的;

7、其它不宜适用被告人认罪审理的案件。

三、怎样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

人民法院在决定被告人认罪审理案件前,应当向被告人讲明有关法律规定、认罪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确认被告人自愿。

人民法院对决定适用被告人认罪审理的案件,应当书面通知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辩护人。

对于决定适用本意见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前可以阅卷。

对适用被告人认罪开庭审理的案件,合议庭应当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询问被告人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的意见,核实其是否自愿认罪,是否知悉认罪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对于被告人自愿认罪进行审理的,可以对具体审理方式作如下简化:

(一)被告人可以不再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供述。

(二)公诉人、辩护人、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可以简化或者省略。

(三)控辩双方对无异议的证据,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所证明的事项作出说明。合议庭经确认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庭予以认证。

对于合议庭认为有必要调查核实的证据,控辩双方有异议的证据,或者控方、辩方要求出示、宣读的证据,应当出示、宣读,并进行质证。

(四)控辩双方主要围绕确定罪名、量刑及其它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

适用被告人认罪审理案件,应当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和程序,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切实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自愿认罪是可以从轻处罚的,对犯罪嫌疑人从轻处罚要比酌情更有力一些,这也是我国司法制度对当事人认错悔过的一种间接性的表现形式,不过小编关键要强调的是,自愿认罪的案件是有条件限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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