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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既遂怎么判刑

一、构成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既遂怎么判刑

构成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既遂怎么判刑

构成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既遂判刑情况具体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 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二、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的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15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一年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三)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实践中,对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情形。

这里的"直接经济损失",是指因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直接导致的国家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不包括间接经济损失。只要直接经济损失累计达到50万元以上的,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就应当立案追诉。

(2)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1年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情形。这种情形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严重妨害有关公司、企业正常抱生产、经营活动和工作秩序,导致有关公司、企业生产、经营和工作运转产生困难,并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1年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严重后果。

一定要查明行为人的行为与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1年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之间,是否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没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则不应当立案追诉。

(3)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这是考虑到实践中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的失职行为复杂多样,恐难列举穷尽而加的一个兜底性规定。主要是指造成大量职工下岗、影响工资发放、造成职工闹事等严重后果的情形,也应包括前述所提到的诸如造成人员伤亡的情形。具体标准要根据案件的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失职现象发生之后,公司内部一般会先核查一下职员失职之后给公司带来的具体影响是什么,若是核查后发现公司受到的经济损失比较小,那么一般只会采取降职等方式来处分职员。若是失职造成公司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达到50万元以上,那么就需要将失职职员移交给司法机关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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