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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的应当如何处罚

一、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的应当如何处罚?

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的应当如何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二条 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偷越国(边)境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就是为偷越国(边)境的人员提供交通工具、食宿条件、线路图纸、引领带路等条件和方便的行为。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是一种故意的行为,法律只处罚明知是偷渡客仍提供条件的人,对于不知道是偷渡客而提供上述条件的人,不应当予以处罚。

二、偷越国(边)境罪的判刑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二十二条 【偷越国(边)境罪】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判刑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二十一条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多次实施运送行为或者运送人数众多的;

(二)所使用的船只、车辆等交通工具不具备必要的安全条件,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四)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造成被运送人重伤、死亡,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两款罪,对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是一种故意违法行为,如果当事人并不知道对方是偷越我国边境的违法人员,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才给当事人提供了相关的便利,是不追究法律责任的,超越边境的行为,是有可能会构成刑事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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