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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能判多少年

一、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能判多少年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能判多少年

犯本罪的,最高可能被处以十年有期徒刑。

依据《刑法》第四百条第二款 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九十四条 本法所称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二、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索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第400条第2款)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致使依法可能判处或者已经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的;

2.3次以上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或者一次致使3名以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的;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以后,打击报复控告人、检举人、被害人、证人和司法工作人员等,或者继续犯罪,危害社会的;

4.其他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三、认定标准

(一)本罪属于玩忽职守罪的特别规定,凡司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构成犯罪的,都应以特别法条即本罪治罪最刑。

(二)本罪与私放在押人员罪的界限

本罪在主观上必出于过火,而后者则出于故意。如果明知某在押人员企图逃跑,但却放任不管,属于故意,此时应以后者即私放在押人员非定罪,如果不知道其想逃跑,或者知道其想脱逃但根据环境条件,在押人员的自身能力因素轻易相信其逃跑不了,结果致使逃跑,构成犯罪的,则应以本罪定罪。

本罪侵害的是司法机关的执法秩序。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正在看押被羁押、刑事拘留人员的司法工作人员。客观行为为因过失导致未能看管住在押人员,导致其逃脱。本罪的主观状态为过失,即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