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犯罪辩护

当前位置 /首页/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列表

欺诈发行股票罪既遂的刑法裁量规定是怎样的

一、欺诈发行股票罪既遂的刑法裁量规定是怎样的

欺诈发行股票罪既遂的刑法裁量规定是怎样的

《刑法》第一百六十条 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 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欺诈发行股票罪特征

1.行为人有非法发行股票、债券以达到筹集资金的目的。

2.行为人有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这主要是指违反公司法及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作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的内容全部都是虚构的,或者对其中重要的事项和部分内容作虚假的陈述或记载,或者对某些重要事实进行夸大或者隐瞒,或者故意遗漏有关的重要事项等。

3.制作虚假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必须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后果严重”主要是指造成了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的重大经济损失;严重影响了债权人、投资人的生产、经营活动,甚至造成他们的破产;破坏了债权人、投资人的正常生活甚至激发了一些社会矛盾,影响了社会安定和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等等。“其他严重情节”,主要是指除数额巨大和后果严重以外的其他情节。

购买股票是合法的,并且股票在符合法定的情形下,才可以进行发行。进行欺诈发行股票,会给股民带来不重大损失。行为人进行自首,或者是主动的进行退回账款的情况下,是可以从轻处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