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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关于非法集资怎么定性

在我国关于非法集资怎么定性

非法集资的这种犯罪行为本质上来说是非常复杂的,因为有很多的犯罪手法跟我国非常专业的金融知识都是挂钩的。因此普通民众难以辨别非法集资的这种表现也是在情理当中的,但是如果我们除了对非法集资加强防范也别无选择。接下来小编就专门给大家介绍一下在我国关于非法集资怎么定性?

一、在我国关于非法集资怎么定性?

非法集资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刑法上的非法集资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非法集资是指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所谓非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未经批准。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金的行为,是构成本罪的行为实质所在。

认定非法集资应同时具备以下两个要素:

(1)具有集资性质。考察资金提供者参与集资行为是正当的投资活动,还是非法集资,主要是判断其参与的事项是否是投资活动。关于投资性质的确定,参考美国最高法院在howey案中发展出来的界定“投资合同”的标准,可主要看以下三点:

①资金提供者是否以获取收益为目的;

②其投入的资金与他人资金是否混同;

③其收入是否主要来自于他人的努力。如曾引起社会上广泛关注的蚁力神案,其采用的代养方式被中国人民银行认定构成非法集资,租养方式被认定合法。但实际上两者都是集资性质。在代养方式中,虽然是采取购买蚂蚁的形式,但购买者并不需要养殖蚂蚁,其购买蚂蚁的目的在于期望得到蚁力神公司回购蚂蚁所带来的收益。在租养方式中,因养殖户的目的并非为了养殖蚂蚁而赚取劳务费,而是通过缴纳最低1万元保证金来获得32.5%的投资回报。因此,用上述标准检验,租养方式也是集资性质,而非正常投资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显然已经认识到这一点,将租养方式与代养方式都作为非法集资的表现行为加以列举。

(2)募集资金方式具有公众性。募集资金方式的公众性涉及两个方面,一是采取公开募集的方式还是采取私下筹资的方式;二是集资对象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还是向特定的对象?

关于公开募集资金的标准,可参照我国证券法和国务院办公厅的相关规定来判断。证券法第10条第2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①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

②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

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根据该条第3款规定,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二、非法集资如何防范?

一要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提高识别能力,自觉抵制各种诱惑。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对“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的投资项目要进行冷静分析,避免上当受骗。

二要正确识别非法集资活动,主要看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以及其从事的集资活动是否获得相关的批准;是否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是否承诺回报,非法集资行为一般具有许诺一定比例回报的特点;是否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

三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不规范的经济活动更是蕴藏着巨大风险。因此,一定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依法保护自身权益。

四要增强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意识。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参与者投入非法集资的资金及相关利益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当一些单位或个人以高额投资回报兜售高息存款、股票、债券、基金和开发项目时,一定要认真识别,谨慎投资。

我国刑法当中因为没有专门的规定非法集资的这个罪名,所以对非法集资在定性的时候主要是根据当事人的一些具体的表现行为来决定的,绝大多数的非法集资筹那资金的渠道都是根本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投资者在政府的相关网站当中根本就查询不到企业登记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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