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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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调取证据的规定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调取证据的规定是什么?

在治安稳定,法律健全的当今社会,大多数的人都在按部就班的工作生活。但是即使在这样的条件下,我们的周围也难免偶尔会发生一些涉及到刑事诉讼的事件。那么如何在遇到相关刑事诉讼事件时及时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提供一些有关案件的关键证据无疑是维护自己权益最重要的途径。下边给大家讲一下刑事诉讼法调取证据的规定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调取证据的规定是什么?

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五十二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第五十三条 运用证据的原则

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人民法院判决书,必须忠实于事实真象。故意隐瞒事实真象的,应当追究责任。

第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

第五十五条 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原则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综上所述,在一个有犯罪行为的案件中证据的重要性对于法院判断被告人是否应该被处罚尤为重要,所以当原告提出上了上述的合法的证据之后由法院调取并且审查之后就是可以直接作为定罪的根据的,但是因为有的证据需要特殊的程序才能调取而被另做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