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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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自诉的条件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自诉的条件如下:
1、自诉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自诉状;提交自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告诉,由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作出笔录,向自诉人宣读,自诉人认为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自诉人提交外文自诉状的应当附中文译本。
2、自诉人提起自诉必须在法定的犯罪追诉期限内提起。
3、自诉状或告诉笔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诉状的名称为《刑事自诉状》。附带民事诉讼的为《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
(2)自诉人、被告人、代为告诉的近亲属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
(3)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
(4)具体的诉讼请求。
(5)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称及具状时间。
(6)物证和书证名称、件数等。
4、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应当是本案的被害人。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被害人是未成年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因年老、患病、聋、哑等不能亲自告诉的,其近亲属可以代为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刑事诉讼法自诉的条件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