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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刑诉法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侦查机关在羁押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当然要告知羁押犯罪嫌疑人的具体原因,当然这里面涉及到工作人员审讯的时候的一个工作技巧,为了能够在某种程度上震慑到犯罪嫌疑人,并且也是属于犯罪嫌疑人的一些基本的权利,工作人员会将相关鉴定的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这是在我国刑诉法一百四十八条当中明确作出的规定。

一、刑诉法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第一百四十八条 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鉴定意见是诉讼证据的一种。鉴定意见不同于证人证言等人证,因为鉴定人没有直接或间接感知案件情况,鉴定结论是表述判断意见而不是陈述事实情况,证据的产生所依据的是科学技 术方法而不是对有关情况的回忆。在当今各国的司法实践中,司法鉴定的使用日益广泛,鉴定意见在帮助法官查明事实方面也有着无可替代的作用。但是我国司法鉴定的相关制度并不是十分完善。

二、证据

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一起案件中的证据有很多,所谓间接证据,就是指本身不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而需要同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单独一个间接证据不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它只有同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查明主要事实。间接证据具有依赖性、关联性,间接证据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方法是推断,同时间接证据具有排他性。

三、间接证据的审查判断

1、查物证的来源是否合法,其外形属性等特征是否与案件事实有联系,看有无假冒和伪造的情况。

2、查证人的品质,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及其他客观条件,看是否出于不良动机或受其他影响,使提供的证言失实。

3、查鉴定材料是否可靠,鉴定人是否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资格,看鉴定结论是否准确可信。对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应把握以下二个方面:

①是综合审查证据,正确排除矛盾。

②是推断要符合逻辑和情理。

四、直接证据的判断

直接证据对案件主要事实证明方法简单,无需经过复杂的推理过程,其在诉讼中的证明作用是显而易见的。但是必须强调,直接证据也必须依赖于其他证据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根据。此外,由于其证明的范围不同,认定案件必须与其他证据相结合进行综合审查判定。特别是在刑事诉讼中,法律明确规定:“只有被告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由此可见,刑诉法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是公安机关如果在侦查案件的时候,为了能够取得相关的证据对某些物件进行了司法鉴定,那么鉴定出来的鉴定报告是必须要告知犯罪嫌疑人的,因为犯罪嫌疑人虽然被关押在看守所当中,但是对于鉴定的结论有权利提出重新鉴定的最重申请,如果工作人员不告知犯罪嫌疑人就直接被用作证据使用的话是属于程序违法的。以上就是本站小编整理的内容。本站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