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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辨认见证人的意义是什么?



刑诉法辨认见证人的意义是什么?

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是法治社会,依法治国是一个重要的治国方针。很多时候在处理违法犯罪案件时要依据法律规定,取到确凿的证据才能制裁违法犯罪分子,证据种类形式多样,其中就有人证即见证人来作为依据,那刑诉法辨认见证人的意义是什么?下面就详细介绍。

刑诉法辨认见证人的意义是什么

见证人是司法机关根据需要邀请的到场观察监督某项诉讼行为的实施,必要时可以作证的与本案无利害关系的人。又称在场见证人。在刑事诉讼中,侦查人员勘验或检查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和尸体 ,或者搜查被告人的人身 、物品、住所,或者扣押被告人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和文件,或者查封、扣押被告人的财产时,都必须邀请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人作为见证人到场观察和监督其有关行为的实施,并由其在当场制作的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刑事诉讼立法中设有见证人制度,体现了通过合理程序来监督、见证和制约国家公诉活动的民本主义价值趋向。学者专家普遍认为,程序的公开、透明和当事人的充分参与是程序正义的当然要求,见证人制度的确立,在遵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基础上,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证明力,无形中提升国家追诉犯罪活动 过程及结果的公信力和严肃性,兼具准确惩治犯罪和充分保障人权的双重价值。

从司法实践来看,随着无罪推定原则的确立和程序正义观念的深入人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程序主体地位得到了强化。《刑事诉讼法》修改后被告人不认罪情况下的有罪判决的明确提出,只有口供没有其他证据下的无罪判决确立,使得口供不再是“证据之王”。证据收集从倚重口供转向重视物证、书证等实物证据。收集和提取实物证据主要是通过现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活动完成的,而这些侦查活动恰恰是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应当由见证人见证的诉讼行为。侦查活动中是否有见证人见证以及见证程序是否规范会成为审查的主要内容并有可能直接影响证据的效力。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 送达传票、通知书和其他诉讼文件应当交给收件人本人;如果本人不在,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代收。

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时候,送达人可以邀请他的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文件留在他的住处,在送达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认为已经送达。

在任何案件中证据是首要考虑的问题,一般法院不会听信任何一方的所有陈词,更多的是看证据的多少以及证据的真实性,而见证人经常出现指证的关键人物,也是破案以及判决的重要依据。以上就是本站小编整理的内容。本站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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