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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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开庭审理流程是什么?

一、刑事案件开庭审理流程是什么?

刑事案件开庭审理流程是什么?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刑事诉讼开庭流程为: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宣判。开庭时审判长应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是否公开审判;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名单;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告知被告人有辩护的权利等。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二、哪些情况下法院会中止审理?

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

1、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2、被告人脱逃的;

3、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4、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法庭审判的全部活动,应当由书记员写成笔录,经审判长审阅后,由审判长和书记员签名。

综上所述,刑事诉讼由公安机关、检察院及法院进行,检察院发起公诉后,案件进入法院审理程序。法院审理刑事案件有固定的程序,宣布开庭后,法院宣布调查结果,然后双方展开辩护,之后进入评议,经过评议团商议,最终出具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