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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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行为的预备地是否具有管辖权

犯罪预备地有管辖权。犯罪行为的发生地包括犯罪的预备地、实行地和结果地。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五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 优先、移送管辖
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犯罪行为的预备地是否具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