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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形有哪些?

国家对土地征收一般都是有偿的征收,国家进行这样征收的目的,是为了更好的保障人民的权益。但是既然有有偿征收的存在,就有无偿征收的存在。不过,无偿征收的认定相对与有偿征收的认定有一定困难,并且认定的情形也有所不同。那么,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形有哪些?下面本站小编就为您详细介绍。

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形有哪些?

一、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形有哪些?

当出现某种法律事实或原因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即可以收回农村集体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包括农用地使用权和农村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二、无偿收回土地的注意是?

土地闲置的起算时间,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期为依据;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客体是国有土地使用权,且仅限于城镇土地;“动工开发前必要的工作造成延迟开发的”,应指非行政机关的原因造成的延迟。

导致闲置的理由是否成立,要看出让合同双方在合同中,有没有明确约定所出让的土地是土地储备中心或土地开发公司进行前期拆迁,并按城市总体规划完成三通一平即路通、水通、电通、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配套的“熟地”;如果没有约定或出让的就是“生地”,那么,“动工开发前必要的工作造成延迟开发的”就不是行政机关自身的原因造成的延迟。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判断土地开发者是否开发,不能只看有没有开发,还要看是否按约定内容进行开发、是否有资金按期投向项目、投资额与项目是否相适应,以防止开发人用建设的形式掩盖闲置的实质。

国家之所存在无偿征收的存在,是由于我国社会上存在人民非法使用土地以及在特殊的情况下,国家在土地的使用上相对于人民有一个更好的利用。并且这种征收的方式也不会损害人民的权益。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形也是由法律专门规定的,人们可以就自己的情况查阅相关的法律条文。本站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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