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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案立案标准怎样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的规定,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案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30亩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百分之六十的;
2.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额30万元以上的;
3.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引起纠纷,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4.非法低价出让林地合计30亩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百分之六十的;
5.造成国有资产流失30万元以上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
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案立案标准怎样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