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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电化教育馆暂行规程

省级电化教育馆暂行规程

省级电化教育馆暂行规程

为加强省级电化教育馆的建设,1988年6月20日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省级电化教育馆暂行规程。

颁布单位: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

文       号:[88]教电字003号

颁布时间1988-06-20

实施时间:1988-06-20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化教育馆(下简称“电教馆”)是隶属教育行政部门,主要面向基础教育的教学性质的事业单位。

第二条 电教馆的任务:

一、收集、编制、储存、整理有关基础教育的电教教材、资料和信息,为教学服务。

二、培训电化教育工作人员。

三、结合教育、教学的实际过程研究电教教材和教法,促进教学改革,提高教育质量。

四、有条件的电教馆应开展电化教育设备技术服务,开展咨询活动,普及电化教育知识。

第三条 电教馆的组织:

一、电教馆人员由熟悉教学和电教业务的编导、技术、资料、教研和管理等人员组成。

二、实行馆长负责制。

三、电教馆负责人必须具有不低于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其中至少必须有一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电教馆的领导和骨干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四条 电教馆必须根据有关规定落实电化教育工作人员的政策和待遇。

一、电化教育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应按有关规定评定和聘任。

二、优秀的电教教材、电化教育研究成果和技术革新成果,应同教育科学研究成果同等对待,并作为电化教育工作人员评选先进工作者和评定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依据之一。

三、接触有毒物质,野外作业,在高频辐射或密封空调、高温、高寒、强光等条件下工作的人员,应按规定享有劳动保护待遇。

第五条 计划单列市电化教育馆的建设可参照本暂行规程执行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教育委员会、高教局、教育厅(局)可根据本暂行规程,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规定或补充规定。

第七条 本暂行规程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暂行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