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类

当前位置 /首页/法律法规/民商法类/列表

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促进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以下简称水管单位)加强成本、费用管理,根据《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结合水利工程供水生产特点,制定本规定。

颁布单位:水利部

文       号:水财[1995]226号

颁布时间1995-06-16

实施时间:1995-01-01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促进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以下简称水管单位)加强成本、费用管理,根据《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结合水利工程供水生产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的基本原则是:客观地归集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并采用合理的分配方法在各供水对象之间进行分配;及时核算供水生产成本、费用。

第三条 水管单位必须对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实行全员全过程管理,制定和不断修订各种成本、费用消耗定额,科学合理编制供水生产成本、费用计划,有效控制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支出,认真考核、监督和分析消耗定额和成本、费用计划的完成情况。

第四条 水管单位必须加强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的基础工作,建立健全成本费用核算制度,做好各项原始记录,完善供水计量设施,确定供水计量点,落实各供水对象的供水量,建立健全成本费用责任制

第二章 核算对象

第五条 水利工程供水应当按不同用户分为农业、工业、生活、水力发电、自来水厂及其他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对象。

第六条 水管单位实行统一核算但内部又分环节(或级次)管理的水利工程供水,可按管理环节(或级次)确定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对象。

第三章 项目设置及核算内容

第七条 为了归集和分配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准确核算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水管单位应在设置的“供水生产”、“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四个科目中进行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

(一)“供水生产”直接归集以下项目:

1.直接工资,指直接从事供水生产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2.直接材料费,包括原水费、燃料动力费等,原水费,指水管单位购水支付的水费;燃料动力费,指供水生产过程中实际消耗的燃料动力费用。

3.其他直接支出,指直接从事供水生产人员的职工福利费以及水利工程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水文水工观测费、临时设施等支出。

4.制造费用,指水管单位所属供水生产部门为组织和管理供水生产而发生的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固定资产折旧费、租赁费(不包括融资租赁费)、修理费、机物料消耗、水资源费、低值易耗品摊销、运输费、设计制图费、监测费、保险费、办公费、差旅费、水电费取暖费、劳动保护费、试验检验费、季节性修理期间停工损失以及其他制造费用。水资源费,指按国家规定交纳的水资源费。

(二)“营业费用”,指水管单位为组织对用户供水而发生的水费计收机构经费,包括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差旅费、办公费、折旧费、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代收水费手续费及其他营业费用。

(三)“管理费用”,指水管单位为组织和管理供水生产而分配的管理机构经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劳动保险费、待业保险费、咨询费、审计费、诉讼费、绿化费、土地(水域岸线)使用费、土地损失补偿费、技术转让费、技术开发费、无形资产摊销、开办费摊销、业务招待费、坏帐损失等。

(四)“财务费用”,指水管单位为供水生产筹集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水管单位在经营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净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筹资发生的其他费用。

第八条 下列费用不得列入供水生产成本、费用:为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支出;对外投资支出;被没收的财物;支付的滞纳金、罚款、违约金、赔偿金;以及水管单位赞助、捐赠支出;国家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他支出。

第四章 核算方法

第九条 水管单位在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直接工资”、“直接材料费”以及“其他直接支出”应直接计入“供水生产”明细科目。

第十条 水管单位所属供水生产部门发生的“制造费用”应视不同情况进行核算,对于专为供水生产而发生的“制造费用”应直接计入;对于同时为防洪服务与供水兴利或者排涝与供水兴利共同发生的“制造费用”应采用一定的办法分配计入。

(一)为防洪服务、供水兴利共同发生的“制造费用”采用库容比例法进行分配。

防洪库容

防洪服务分摊比例=─────────────

死库容+兴利库容+防洪库容

死库容+兴利库容

供水兴利分摊比例=────────────―

死库容+兴利库容+防洪库容

(二)为排捞、供水兴利共同发生的“制造费用”采用工作量比例法进行分配。

排水工时(或排水量)

排涝服务分摊比例=──────────────────────

供水工时(或排水量)+排水工时(或排水量)

排水工时(或排水量)

供水兴利分摊比例=──────────────────────

供水工时(或排水量)+排水工时(或排水量)

(三)供水兴利与其他生产经营共同发生的“制造费用”采用生产人员工资比例法或其他方法进行分配。

供水生产人员工资

供水兴利分摊比例=────────────────────

供水生产人员工资+其他生产经营人员工资

其他生产经营人员工资

其他生产经营分摊比例=────────────────────

供水生产人员工资+其他生产经营人员工资

第十一条 为便于归集供水生产应负担的各项期间费用,水管单位应在“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科目下设置“供水、防洪、排水、发电及综合经营生产”等明细项目。为组织供水生产发生的水费计收机构经费、代收水费手续费、按规定列支的水费坏帐损失、为供水生产筹集资金发生的支出,应分别直接计入有关期间费用。为供水生产与其他生产经营共同发生的期间费用,按生产人员工资比例法或其他方法分配计入有关期间费用中的“供水生产”明细项目中。“生产人员工资比例法”见第十条。

第十二条 水管单位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构成如下:

供水生产成本=直接工资+直接材料费+其他直接支出+制造费用

供水期间费用=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第十三条 各类用水中各供水对象之间按供水保证率法或其他方法分配供水成本。

某一供水对象应分配的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水管单位发生的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总额×某一供水对象保证率分配系数A×A'

工业城镇供水分配系数=───────

A×A'+B×B'

B×B'

农业供水分配系数=───────

A×A'+B×B'

A――年工业、城镇供水量

B――年农业供水量

A'――工业、城镇保证率

B'――农业供水保证率

第十四条 水管单位按工程环节(或级次)管理发生的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应在本级用户对象和向下级提供水源之间进行分配:某一环节(或级次)的供水成本、费用等于上一环节(或级次)分配的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加本环节(或级次)发生的供水生产成本、费用。

第十五条 各供水对象单位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按下式计算:

某一供水对象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总额

某一供水对象单位供水生产成本、费用=──────────────────

某一供水对象实际供水总量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各省、市自治区可按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