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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间外汇市场区域交易准入指引(试行)

银行间外汇市场区域交易准入指引(试行)

银行间外汇市场区域交易准入指引(试行)

为明确银行间外汇市场区域交易的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和准入流程,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制定准入指引,具体如下。

颁布单位: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文       号:暂无信息

颁布时间2017-08-10

实施时间:2017-08-10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一、准入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银行,可申请人民币对银行间市场区域货币交易参与行或报价行资格,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进行相应货币对的人民币外汇区域交易。

(一)境内银行

1.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

2.具有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批准的结售汇业务资格;

3.银行柜台已挂出人民币对区域交易货币汇率报价;

4.区域交易所属地区内的商业银行(包括地方性商业银行、中外资商业银行在当地的分支机构)或区域货币所属国银行在境内的分行或子行。

(二)境外银行

经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同意的区域货币所属国人民币购售业务境外参加行。

二、准入程序

(一)参与行

1.银行申请区域货币参与行资格,须向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2.对符合申请条件的银行,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在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后,向该银行发送准入文件。

3.若申请机构为现有银行间外汇市场会员,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将发送给银行的准入文件抄送交易中心。交易中心在收到分支机构抄送的准入文件后,在外汇交易系统增加相应货币区域交易的权限。

4.若申请机构为非现有银行间外汇市场会员,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在将准入文件抄送交易中心的同时,将一份申请材料转交交易中心,并通知该机构申请银行间外汇市场会员资格。交易中心收到申请机构递交的申请材料和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准入文件后,向该银行寄送《银行间外汇市场会员协议》,银行应当在收到协议文本后十个工作日内签署并填写相应表格以及协助办理相关手续。在完成该机构申请入市相关手续后,交易中心正式发文并抄送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并在外汇交易系统增加该银行相应货币区域交易的权限。

(二)报价行

1.在确定的参与行范围内,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根据申请机构意愿、柜台挂牌情况、货币区域交易情况、银行资质等确定报价行推荐名单,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后,向该银行发送准入文件。

2.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将准入文件抄送交易中心,交易中心在外汇交易系统增加该银行人民币对该货币交易的双向报价权限。

三、申请材料

(一)申请机构需向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供的材料

1.境内银行

(1)书面申请报告(非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应提供上级行的书面授权文件);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复印件;

(4)外汇局结售汇业务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2.境外银行

参照《关于人民币购售业务境外参加行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有关事项的公告》(中汇交公告〔2016〕7号)等境外参加行准入相关文件。

(二)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需向交易中心提供的材料

1.参与行或报价行准入文件;

2.转交一份(一)中申请机构向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供的所有申请材料(若申请机构已是银行间外汇市场会员,则无需转交)。

(三)申请机构需向交易中心提供的材料(若申请机构已是银行间外汇市场会员,则无需提供;相关表格可通过中国货币网“市场指南”栏目下载;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1.银行间外汇市场会员基本情况表;

2.外汇交易系统会员入网/退网申请表;

3.外汇交易系统数字证书申请表;

4.交易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四、其他

1.本指引未尽事宜适用交易中心现有市场准入规定。

2.本指引修订权和解释权归属交易中心。

3.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