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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建就只能被一拆了之吗?

“违建”成为当前社会的高频词,这无疑与当前国家对于违建的大力打击以及征收过程中“以拆违促拆迁”事件的发生有关。而与“违法建筑”有关的事件频繁地出现在各种媒体上,使之成为百姓热烈讨论的重点话题。建筑是不是属于违建,违建是否应该强制拆除,都是需要综合考虑的复杂问题,今天昌运律师就给大家介绍一下违建拆迁需要考量的问题。

违建就只能被一拆了之吗?

“认定违建”要尊重百姓财产权,法不溯及既往

首先我们需要知道的是,“违建”也是行为人通过自身的人力、财力所搭建出来的民法上的“物”,这就存在一个其是否享有物权的问题。即使建筑本身确实违法,但就修建建筑的材料本身,这个物权是客观存在的。同时,究竟一处建筑是不是真的违反《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的规定,缺乏必要的建设审批手续和证件,都需要严格依法进行认定,而不能仅凭直观感觉。

因此,认定这一环节,是极为重要的。事实上,国家法律法规对于哪一类建筑属于违建做了相对具体的规定,一个建筑是否违反了法律法规,它是否缺乏必要的建设审批手续和证件,需要由法律规定的政府部门依法来进行严格认定。

此外,法律问题上需要遵循 “法不溯及既往”的法治原则,不能用今天的规定去约束与处罚昨天的行为。在认定违建的大多问题上,当前所适应的是2008年起正式实施的《城乡规划法》,它规定了建设房屋必须要取得相关证件,经过相关审批。

实践中很多的房屋都是在08年以前建造的老旧房屋,这些房屋不考虑其建造时间等客观条件直接依照08年新法规来看待与对待,显然是不合理且有失公平的。如果是农村的房屋情况则更为复杂,1982年出台《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才对农村建房的面积有所规定。这些个时间点,在认定违建时都需要考虑进去。

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综上昌运律师通常认为,该条处罚时效限制了行政机关对违建进行处罚时的权力行使,对于那些已经屹立了10年甚至更久的房屋建筑,行政机关再来实施处罚是不合理的。当然实践中行政机关和法院通常不会这样理解。但无论如何,拆违总是和拆迁相伴相生且每个人的情况各不相同,因此律师建议当事人可以咨询专业的律师,结合实际进行维权。

认定违建也需要看建筑的建造环境

在昌运律师代理的拆违维权案例中,存在过这样的情况,当初是因政府“招商引资”才着手的重点建设项目,或者是受到政府支持的经营性用房,现如今也被认定为是违建并遭到了拆除。

事实上行政机关管理着社会各项公共事务,它有义务保持其政策与行为的连贯性和稳定性,珍视社会公众对其的信任。

对于这些因政府支持而起的用房与项目,是不是违建,拆与不拆,有无补偿,都需要有一个明显倾向于群众的答案,因此昌运律师认为它甚至不能被认定成违建予以拆除。

拆除不是违建的唯一归宿

《城乡规划法》第64条规定,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罚款。

这其实也就是在说,拆除或者强行拆迁只是违建处罚的措施之一,并不是所有的违建都需要被拆除。行政机关掌握着相当程度的自由裁量权,并且行政行为需遵循“最小损害原则”,也即实现依法行政要最小限度的损害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因而在实现管理职能过程中,应当选择对相对人造成最小损害的措施,严格把控处罚程度。

综上昌运拆迁律师认为:行政机关查处违建应当考虑其对规划的影响程度。而有一些违建,其存在源于百姓切实的使用需求,这些违建或许与规划不符,但并不存在多大的社会危害性。行政机关既然有自由裁量权,在查处时就应多斟酌,多考虑百姓的生活需求,有些方便了居民生活的违建其实没必要拆,拆了,反而容易引发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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