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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能否以女方侵犯生育权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婚姻纠纷中

一、男女双方关于生育权的法律规定

婚姻纠纷中:男方能否以女方侵犯生育权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妇女依法享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子女的自由。

《宪法》第三十三条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公民的生育权是人与生俱来的权利,法律明确规定女性享有生育权的同时,依据平等原则男性也当然享有生育权。

二、男方不能以女方侵犯生育权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生育权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一项公民基本权利。男方也享有生育权。男女双方结婚后,应当协商决定生育子女或者不生育子女,女方怀孕后,如要中止妊娠,应当与男方协商决定,如未经男方同意且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中止妊娠,构成对男方生育权的侵犯,男方可以提起离婚诉讼,但不能主张损害赔偿。

案例

2021年9月,刘某赵某确定恋爱关系。2021年12月,赵某怀孕,经检查患有子宫肌瘤,刘某赵某登记结婚。两人因感情问题分居2022年2月,赵某要求与丈夫刘某离婚、中止妊娠。在丈夫不同意的情况下,赵某就独自到医院进行中止妊娠手术。随后,赵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离婚。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离婚。

2022年8月,刘某赵某侵犯其生育权,对其造成精神损害为由,诉至高新法院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审理认为:赵某刘某结婚后,夫妻双方感情不好,赵某在向刘某提出离婚的情况下中止妊娠,具有正当理由,不属于擅自中止妊娠。另外,赵某怀孕后,患有子宫肌瘤,基于身体原因,也可以中止妊娠。赵某没有侵害刘某的生育权,刘某主张的损害赔偿,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判决驳回了刘某的诉讼请求。

三、对于女方中止妊娠正当理由的认定

司法实践中,一般有以下情形:

1)女方患有不宜继续妊娠的疾病的;

(2)夫妻关系不好,双方已经分居生活的;

(3)女方已经向男方提出离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