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当前位置 /首页/法律顾问解答/律师随笔/列表

专业婚姻家事律师,抚养权判决后拒不执行的法律后果

 孩子是父母的心头肉,离婚确定孩子的抚养权,对于双方来说,都是一个很煎熬的话题。尤其是未取得孩子抚养权的一方,自己未来能否正常探望、能否与孩子正常沟通,都是未知数。前段时间,我接到了一位母亲的求助,她被法院列入执行失信人黑名单、限制高消费,原因是离婚诉讼时孩子的抚养权判归了对方,女方认为对方平时对孩子不管不顾、不了解孩子,孩子交给对方,这对孩子很不利。于是,女方便将孩子藏匿了起来,拒不交付子女抚养权,男方申请了强制执行,最终女方被列入黑名单、限制高消费。女方原以为执行阶段拖一拖,自己就可以过段时间提起变更抚养权的诉讼,重新拿回孩子的抚养权,然而,一审、二审皆败诉。

抚养权判决后拒不执行的法律后果 专业婚姻家事律师


一、抚养权是否适用强制执行、是否适用强制措施

没能获得孩子抚养权的一方,为了不失去孩子,选择藏匿是一个很常见的做法。很多人认为,在抚养权层面,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不是什么大事儿,毕竟涉及到人身、行为,法院难以强制执行。这句话只说对了一半!人身的确不可强制执行,但不等于不能适用强制措施,这完全是两个概念。抚养权判归对方后选择藏匿孩子,这并不是一个新鲜事儿。早在1998年,湖北某地方法院便就孩子抚养权强制执行一事请示过最高院,最高院的答复是作为司法解释性文件,至今有效,即《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公室关于人身可否强制执行问题的复函》,该文件明确规定,生效判决应当予以执行,但涉及孩子人身,应注意执行方法,不得强制执行人身行为,但对非法干预执行的人员,可酌情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此外《婚姻法》第四十八条、《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二条也对拒不交付作出明确规定。


总结而言,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但对拒不配合这一行为的,可以采取强制措施。


二、对拒不交付子女抚养权的,能采取列入失信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么?

对于该部分,也存有争议,有些人认为对拒不交付子女抚养权的,可以纳入失信人名单,但不应当限制高消费,因为抚养权交付是行为的给付,并不涉及金钱义务。也有人认为本着善意执行、家事案件法情理胶着、本着化解矛盾角度等情况,不应当直接采取强制措施,应当注重调解,促使各方达成和解协议,强制措施只能作为万不得已才能采取的手段。以上几种观点,都有一定的道理,依据《最高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拒不交付子女抚养权的,是符合列入失信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的条件的,此外,强制措施还有拘留、罚款。

     

我是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怀向阳主任律师,专注婚姻家事领域,以上内容是有关《抚养权判决后拒不执行的法律后果》的介绍,如您还有问题或者需要婚姻家事法律服务,可以联系我,我将详细为您解答,希望能帮助到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