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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未尽到安全保障职责

【案例1】

未尽到安全保障职责 管理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02192010时许,李某某驾驶小型汽车在高速公路行驶时,碰撞不明障碍物后车辆发生偏转,控制不及撞上高速公路护栏,造成车辆和高速公路路产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该高速交警大队认定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故发生路段路面出现不明障碍物,李某某采取措施不当与高速公路发生碰撞,造成交通事故发生,应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但李某某认为,高速路出现不明障碍物发生交通事故,高速公路公司对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2】

A和B共同居住在某小区16栋,B住该栋楼一楼西户,C公司为该小区物业管理公司。A在该栋楼入口外接插板为其停放的电动二轮车充电。某日下午,A在为其电动车充电时因不明原因着火,后因火势较大致B房屋受损。 B认为起火是由A违规停放电动车并充电导致,楼栋口作为公共场所,是严禁电动车停放并充电的,A对其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C公司作为该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没有尽到监管职责及保障业主安全的责任和义务,应当对此次火灾导致其受伤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评析】

以上是比较典型的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职责而承担责任的两则案例。高速公路公司作为高速公路管理者,具有保障路面平整、清洁,保障驾驶人安全、高速通行的义务,高速公路出现不明障碍物,导致李某某操作不当发生交通事故,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未及时发现并清理路面出现的不明障碍物,没有保障车辆安全、高速通行,故其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第二款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C公司作为小区公共场所的物业管理公司,未及时发现并制止A违规停放电动车并充电的行为,未及时发现外来火源并消除危险,未尽到安全管理职责,对火灾的发生存在过错,对B遭受的损失,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