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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法院能直执行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财产吗

      在以往执行实务中,对于执行机构在执行阶段能否审查确定债务性质、能否直接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能否执行夫妻共同财产等问题,地方法院做法各异,最高人民法院不同部门、同一部门前后观点也不尽相同。例如,以往在江苏、上海、浙江等地均允许在执行阶段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法院能直执行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财产吗

      但随着2017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2017〕48号(以下简称“《夫妻债务通知》”)的实施,该问题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明确,该通知第二条规定,“未经审判程序,不得要求未举债的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如果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人为夫妻一方的,根据现有规定,在执行程序中执行法院不能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

      第二,在不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的前提下,对于被执行人配偶与被执行人共有的财产法院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但应及时通知共有人。

      第三,《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规定》的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系赋予了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权利,但该权利并非法定义务,执行法院有权直接执行被执行人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共有部分。

      第四在对共有财产强制执行过程中,应当对被执行人享有的份额进行处分,不得损害被执行人配偶的份额;

      第五,被执行人基于实体权利提出异议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27条案外人异议程序审查处理。

      根据相关通知规定的精神,在有的案件中,执行依据仅确定债务人为夫妻一方,未明确债务的性质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一方的个人债务,基于审、执分离原则,执行法院不得在执行程序中认定相应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只能作为被执行人的一方债务进行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执行阶段申请追加其配偶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法院应不予支持。

      如果申请执行人认为相应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另行通过其他程序确定(比如另行提起诉讼或仲裁),否则有违“审执分离”原则。申请执行人另行取得执行依据后,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可以并案执行。

      如果判决已经判明相应债务属于被执行人个人债务,应当作为被执行人个人债务执行,自无需多言。

      一言以蔽之,法院强制执行的依据就是生效的法律文书。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就是强制执行中的被执行人,执行过程中,可以追加被执行人,但必须遵循法定主义原则,即必须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中关于追加被执行人的相关规定,而追加被执行人配偶的被执行人,并没有在上述规定中予以体现。

      因此,执行依据确定的被执行人为夫妻一方的,不得在执行程序中认定相应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在执行中不得裁定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

      为更好的维护自身权益,债权人如认为相应债务是共同债务,应在诉讼阶段即将被执行人配偶同时列为被告,诉请夫妻共同对债务承担责任,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