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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的帮助,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的

基本案情

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的帮助

霍某与魏某于2001年5月30日登记结婚,2004年2月l9日生育一女。婚后,魏某发生车祸头部受伤,智力受到影响,现为智力残疾,等级为三级。

因肇事司机逃逸,魏某未得到相应赔偿。

霍某自20l6年开始起诉要求与魏某离婚,四次起诉均被审理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20l5年12月,魏某回娘家居住至今。

2020年,霍某以离婚纠纷为由将魏某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双方离婚,婚生女由霍某抚养,魏某每月给付抚养费l500元,并要求魏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另查明。霍某月均收入为5000元,魏某每月有残疾补助金700-800元。

裁判要旨

婚姻关系以感情来维系,魏某于2001年结婚后发生车祸,霍某与魏某的女儿于2004年出生,二人在2015年年底才开始分开居住。

二人感情基础出现的问题是因为魏某发生车祸智力受到影响。现霍某四次提起离婚诉讼,且魏某已在娘家居住生活五年,双方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霍某要求离婚,应予支持。魏某现因病情加重已失去自理能力,其生活收入仅为政府每月给付的700-800元残疾补助,且离婚后魏某没有住处。

依据该市上一年度农村人均消费支出为21881元,且魏某因自身疾病,日常有一定的医疗费用支出。综合考虑,离婚后魏某生活困难。霍某每月收入5000元至6000元,在赡养老人及抚养女儿的基础上,有能力对魏某进行一定的经济帮助。

但考虑霍某需要赡养父母、抚养女儿以及魏某现在的身体状况、当地的生活水平与魏某现在每月残疾补助金额的条件下,将其对魏某的经济帮助确定为每月1500元,帮助期限为10年.同时考虑到霍某现在的经济状况,其一次性给付帮助金存在困难,故将给付方式确定为按月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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