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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者需要担责吗?,宾客饮酒致死

2021年12月,王某应邀参加同事孙某夫妇的搬家宴,聚会到尾声,王某已醉酒至睡眠状态。孙某夫妇及其他同事遂将其安排到酒店住宿,并委托同样饮酒的赵某与王某同住,代为照管。彼时,酒店客服提醒将王某送医,孙某夫妇等人未理睬。次日早,王某被发现因饮酒过量已无生命体征。随后,王某近亲属以孙某夫妇及其他12名参加宴会的聚餐人未能尽到对王某饮酒善意提醒和及时送医等义务致其死亡为由,将各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共同承担侵权责任,共计赔偿77万余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因过错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权益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受害人王某受邀参加被告孙某夫妇举办的搬家宴,被告孙某夫妇为宴席提供酒水,其二人作为宴席组织者,对参加宴请的人员负有相应注意、提醒、劝阻及酒后安全保障义务。 


  孙某夫妇在王某已严重醉酒状态下,未及时将其送医治疗,而委托同样饮酒的被告赵某与王某同住,存在疏忽大意,导致本案损害结果发生,故孙某夫妇应承担赔偿责任。赵某系受托照管王某,其结果应由委托人即孙某夫妇承担。其余12名被告系基于正常人情往来受邀参加孙某夫妇的搬家宴,且原告证据不能证明上述被告存在强迫性劝酒、斗酒等行为,故该12人无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其自身对过量饮酒带来的风险应当具有预见性,其在饮酒时未能节制并注意自身安全最终酿成不幸,对其死亡损害结果应承担主要责任。法院经审理后确定王某近亲属因王某死亡遭受损失金额为121万余元,并综合各方过错程度及案件实际情况,判令孙某夫妇负对王某近亲属损失承担赔偿15%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条规定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宾客饮酒致死,组织者需要担责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