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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好你家狗”

【前言】  

“看好你家狗”

当代社会,饲养宠物越来越普遍,因此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报道也越来越多。那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该由谁来承担责任呢?让我们一起来看下面这则案例。

【案情简介】

20178月,欧某途经被告高某经营的某信息咨询服务中心档口门前时,突然遭到高某饲养的狗攻击,欧某躲避不及摔倒在地。欧某当晚即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经检查诊断为左股骨粗隆间骨质断裂,断端分离累及大转子,并产生相应费用。后欧某伤情经鉴定为9级伤残。后欧某起诉至法院要求高某赔偿其因此遭受的损失医疗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残疾鉴定费、精神损失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合计250963元。

该案经过庭审查明,原告欧在丈夫陪同下徒步经宽敞公共人行道时,即信息咨询服务中心与聚鲜楼邻接处,遇趴在台阶上休息的由高饲养的一只棕色泰迪犬泰迪犬见欧夫妻接近,站立起来向欧方向走了两步(约50公分),此时欧泰迪犬相距约3米;欧丽珍见泰迪犬靠近,惊慌往其左侧避让时摔倒受伤。

【法院裁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有证据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以及第七十九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有义务按规定饲养或者管理动物,并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如其所饲养或管理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承担侵权责任,仅在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下,才能减轻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责任。本案中,首先,高某未有证据证明其所饲养的“泰迪犬”有取得《犬类准养证》,其饲养涉案犬只违反了《广东省犬类管理规定》第四条“县以上城市(含县城镇、近郊)、工矿、港口、机场、游览区及其3公里以内的地区,经济开发区、各类有对外经济合作的乡镇政府所在地,均列为犬类禁养区。......”的规定。其次,涉案的犬只虽未对人实施如“抓伤、扑倒、撕咬”等直接接触人体的动作,一般人在陌生犬只尤其是未被约束的犬只进入到在自身安全界线内的时候,本能会产生恐惧的心理,故欧某在看到未被采取任何约束措施的涉案犬只突然起立并向其逼近的时候,因本能的恐惧而避让进而摔倒,并致欧某受伤。虽然犬只与人体不存在实际接触,但该伤害与犬只之间具备了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故二者具备因果关系,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对此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再次,高某未有证据证明欧某在受伤害过程中存有主动挑逗、投打、追赶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等情形。据此法院判决高某承担本案全部侵权责任。

【律师认为】

上述案例中,宠物狗虽然并未直接接触到被害人,但也被要求承担全部侵权责任。前述认定结论也是由于我国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因前述案例中为2017年之事实,故使用当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的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通用采取的是无过错责任规则原则,即除了证明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的情况之外,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此,提醒大家,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不仅包括直接咬伤人等,还包括被害人受惊吓跌倒损伤等。建议大家外出遛宠物时要看顾好自己的宠物,并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做好约束措施,同时要注意禁止儿童外出遛宠,老年人也有必要自我评估身体条件是否可以养宠物,即使养宠物也要按照规定进行登记、年检,外出遛宠要谨慎小心,做好自我防护。

 

 

【相关法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编 侵权责任

第九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条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 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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