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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月股权(四):股权融资,家源分享|

01什么是股权融资?

家源分享| 三月股权(四):股权融资

股权融资,是指企业的股东愿意让出部分企业所有权,通过企业增资的方式引进新的股东的融资方式。股权融资的特点是获得的资金,企业无须还本付息,但是新股东将与老股东同样分享企业的盈利与增长。

债权融资,是指企业通过借钱的方式进行融资,债权融资所获得的资金,企业首先要承担资金的利息,另外在借款到期后要向债权人偿还资金的本金;用途主要是解决企业营运资金短缺的问题,为不是用于资本项下的开支。

区别于债权融资,企业在实施股权融资时,往往伴随着公司的快速升值,给企业带来快速的价值提升。企业如果在内部已经实施了股权激励方案,则股权融资的成功也大大增强了股权激励对象的信心,也给还未参与股权激励的员工一种期待,激励他们努力工作,增强员工的斗志。同时,通过股权融资使一些战略性的投资者进行投资的话,不仅为企业带来资金,还能给企业提供所需要的资源,参与企业的并购整合,迅速扩张市场。

02股权融资的常用工具

1、普通股

普通股权,是指不包含特别权利的股权,是企业实务中最常见、最基本的股权形式,只有在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支付优先股股息之后,才能参与随后利润的分配。企业是否发放股息、发放多少数额股息、何时发放股息等都取决于企业的经营状况和盈利情况,由股东会作出决定。

2、优先股

优先股是相对于普通股而言的,主要指在分配红利及分配剩余财产的权利方面优先于普通股,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的一种股权。优先股作为介于普通股和债权之间的融资产品,主要承担了企业融资、企业并购、危机救助等功能。

3、可转换优先股

可转换优先股是指股东有权在一定期限内或者某个条件成就时,按照约定的价格和比例,将优先股转换为普通股的股权。股份公司在其股票发行遇到困难时,可以给予优先股票认购者以转换请求权,来吸引更多的人购买;同时,对于投资者,投资于可转换优先股票,实际上多了一个选择余地和改变资产种类的机会。

4、可转换债券

可转换债券,又简称可转债,是一种可以在特定时间、按特定条件转换为普通股票的特殊企业债券。可转换债券兼具债权和期权的特征,既有债权性,又有股权性,对企业和投资者都具有吸引力。

5、可交换债券

可交换债券,全称为“可交换他公司股票的债券”,是指上市公司股份的持有者通过质押其持有的股票给托管机构进而发行的公司债券,该债券的持有人在将来的某个时期内,能够按照债券发行时约定的条件用持有的债券换取发债人质押的上市公司股权,是一种内嵌期权的金融衍生品。

03股权融资的步骤

1、寻找投资方

企业要依据发展阶段匹配投资方,要找到与企业气场相符的投资方,在股权融资过程中避免陷入被动,掌握好企业的控制权。

2、签署投资意向书

投资意向书又称框架协议、谅解备忘录,在国际上通行的称法是投资条款书。其作用主要是投融资双方就投资事宜达成的初步书面共识,为下一步进行尽职调查和谈判奠定基础。

3、配合尽职调查

尽职调查(Due Diligence)一般分为三个方面:业务、财务、法律。业务DD是整个尽职调查的工作核心,目的是了解企业过去及现在创造价值的机制,以及这种机制未来的变化趋势,主要关注企业概况、管理团队、产品服务、市场、发展战略等。财务DD的目的在于发现企业的投资价值和潜在风险,更加注重企业未来价值和成长性的合理预测。法律DD更多地侧重于风险发现,而非价值发现。

4、投资条款谈判

这个环节是整个融资交易的核心,也是最能体现双方谈判技巧和能力的环节。将在下文具体介绍。

5、签署协议与交割

在该环节应当注意,交割条件的约定要明确、具体、可执行,尽量使股权购买协议的生效时间后延,最理想的状态是投资款项到位之日起生效,股东名册的更新应当在投资款到位后进行,在此之前维持原状,以防由于投资人的原因导致无法交割而使交易被迫终止所带来的纠纷。

04股权融资中关键条款

1、价格条款

价格条款是股权交易的核心条款之一。当前公司实务中,除了对国有股权的转让价格做了限制性规定以外,对一般公司的股权转让,依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国家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法律允许交易各方自由确定股权转让价格。但是,股权转让价格还要遵循独立交易原则,需要采用合适的股权价值评估方法对股权转让价格进行评估,税务机关在这方面拥有对股权价值进行调整的权力。

2、优先购买权条款

股东优先购买权是指股权向外部投资人转让时,内部非转让股东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的权利,但仅发生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场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7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外部投资人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首先要行使同意权,其次行使优先购买权。但在实践中,投资者先以小额参股方式取得拟收购公司的股权,不引起大股东的特别关注,再逐渐小额增持取得其他股东的股份,最终在不引起其他股东强烈对抗的情况下,达到实现控制公司的目的。这种情况则属于股权内部转让,不存在优先购买权的问题。

3、回售权条款

回售权是指如果企业在约定的期限未能实现上市或者出售等推出措施,或者达到一定比例的优先股股东要求,优先股股东可以按照原始购买价格的一定溢价将股份回售给企业或者其控股股东的权利。同时,投资人未来增强条款的可执行性,往往会要求原始股东对购买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而原始股东应当结合自身情况量力而行。但是,依据《九民纪要》的规定,在公司或者股东与投资人发生回售纠纷时,如果各方约定不符合公司法有关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股份回购的强制性规定及减资程序的,投资人的请求可能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4、领售条款

领售权又称拖售权、强制随售权,是指股东享有的,当该股东向第三方转让股权时,要求其他股东必须依照该股东与第三方达成的转让价格和条件,向第三方转让股权的权利。领售的发起人一般是创始股东或者新引入的投资人股东。领售权的适用需要优先于投资协议中的优先购买权、优先认购权、重大事项否决权等条款。实践中,可以在投资协议中明确约定,被拖售的股东必须符合各方约定条件的出售事件投票支持,并配合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且要在投资协议中明确可以强制执行的权利,以便在获得判决支持后,能够凭借判决书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除此之外,投资协议中的关键条款还有很多,如清算优先权条款、继续参与条款、共同出售条款等。具体的内容可以参考《股权架构解决之道》(于强伟著)一书,该书对于股权相关内容给予充分的理论阐述,在此推荐给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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