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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院是否需要对施工安全事故负责,工程总承包项目

工程总承包项目,设计院是否需要对施工安全事故负责

工程总承包项目,设计院是否需要对施工安全事故负责

 

【分析与解读】

 

转型中的设计院无论是以设计施工双资质还是设计单一资质参与到工程总承包项目,普遍面临管理施工队伍的能力与经验不足的问题。因此,较多的设计院选择与施工单位合作实施工程总承包项目。

 

工程安全事故频发是工程建设领域的不容忽视的事实。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果施工单位组织施工期间发生安全事故,设计院作为参建方也面临安全责任风险。但基于法律地位的差异,设计院承担责任的形式不能一概而论。此外,本节探讨的安全责任限于行政及刑事责任。

 

一、设计院单独作为总承包商的,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安全生产负责

 

设计院作为工程总承包商的,属于《安全生产法》所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单独承接工程总承包项目时,设计院不仅要对工程项目承担设计责任,还要承担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安全责任。

 

我国现行的《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安全法律法规未对工程总承包单位在安全事故中的行政责任作出直接规定,其仍然按照传统的发包模式,对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等相关单位分别规定了安全责任。

 

此外,企业承担刑事责任多是因为工作人员在总承包项目管理过程重大过错或过失。通常情况下,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施工单位违章作业。笔者认为,如果设计院已按相关规定尽到安全设计义务,通常不会涉及刑事责任。

 

 

 

二、设计院与其他单位组成联合体,作为工程总承包商的,需要共同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行政、刑事责任的承担不会受联合体形式的限制,任何一方都可能因未尽到管理责任而被追责。在施工活动中,设计院与施工单位的参与程度不同、管理地位不同,一般不会与施工单位承担同等的安全生产责任。

 

实务中,行政责任是通过行政执法主体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事故责任方进行处罚惩戒实现的。由于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庞大,所涉及的行政责任处罚的相对人也最为广泛,包括生产经营单位,也包括生产经营单位负有管理责任的人员及从业人员。

 

在安全生产事故导致的刑事责任判定中,一般会依赖调查组的调查报告,而联合体的牵头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具有实际管理权、决策权、指挥权、资源调动权等情况是调查过程的考虑因素。

 

三、设计院作为工程总承包的分包商参与工程设计的,依法承担设计安全责任

 

此种模式下设计院的法律责任与传统业务模式下接受发包人委托设计工程时并无不同。设计院不宜定性为生产经营单位,仅应承担法定设计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