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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要做哪些工作?,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

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对于检察官来说,需要做如下工作

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官要做哪些工作?

1、告知。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案件自审查起诉之日起三日内,检察机关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所以检察官首先会向犯罪嫌疑人发送《委托辩护人告知书》,向被害人发送《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书》。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中接到《委托辩护人告知书》后,就可以确认自己的案件已经进入审查起诉阶段了。

2、阅卷。案件分配到检察官手里后,检察官要查阅案卷。《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三十条规定了阅卷审查的内容:

人民检察院审查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查明:

(一)犯罪嫌疑人身份状况是否清楚,包括姓名、性别、国籍、出生年月日、职业和单位等;单位犯罪的,单位的相关情况是否清楚;

(二)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危害后果是否明确;

(三)认定犯罪性质和罪名的意见是否正确;有无法定的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及酌定从重、从轻情节;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犯罪活动中的责任认定是否恰当;

(四)犯罪嫌疑人是否认罪认罚;

(五)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材料是否随案移送;证明相关财产系违法所得的证据材料是否随案移送;不宜移送的证据的清单、复制件、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是否随案移送;

(六)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是否依法收集,有无应当排除非法证据的情形;

(七)采取侦查措施包括技术侦查措施的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是否完备;

(八)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九)是否属于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十)有无附带民事诉讼;对于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是否需要由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是否需要由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十一)采取的强制措施是否适当,对于已经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

(十二)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十三)涉案财物是否查封、扣押、冻结并妥善保管,清单是否齐备;对被害人合法财产的返还和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的处理是否妥当,移送的证明文件是否完备。

当然这些是法律的规定,作为具体的办案检察官来说,通过 阅卷主要是了解案件事实、证据的基本情况,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等几项工作

3、提讯。《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明确规定,审查起诉阶段,公诉人必须提讯犯罪嫌疑人,所以办案检察官必须到看守所提讯犯罪嫌疑人。审查起诉阶段的提讯是审核性质的,和侦查阶段的提讯时有差异的。检察官一方面需要了解犯罪嫌疑人对事实的供述,更要了解犯罪嫌疑人的辩解,以及从犯罪嫌疑人处了解公安机关有无侦查违法的情形。对于犯罪嫌疑人过于离谱的解释,检察官一般也会告知一下,如此辩解属于无效辩解。

4、制作审查报告。制作审查报告是详细对案件进行审查的过程。包括对案件证据的梳理,分析、综合论述等

5、制作起诉书。经过对证据的审查,检察官已经对案件有了深入详细的了解,能够对犯罪事实有了清晰准确的把握,这时就要制作起诉书。当然在审查报告和制作起诉书这两个环节中间,还有包含如下环节

1)对于复杂疑难案件,可以通过延期、补充侦查等方式,对案件证据进行补充。

2)对于重大疑难案件,可以申请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听取其他员额检察官对案件的意见。

3)可以申请向主管检察长、检察长申请汇报案件,由检察长决定是否提请案件提交检委会讨论。

对应起诉书,检察机关还有不起诉书。所以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在检察院能够做出的正式决定有两个,一个是决定起诉,一个是决定不起诉

按照法律的规定 ,不起诉包括三种,一是法定不起诉,也叫作绝对不起诉,即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法定不起诉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和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内容。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内容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种是存疑不起诉。也就是证据不足不起诉,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如下: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存疑不起诉有一个前提,就是案件必须要两次补充侦查才可以。

对于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获得法定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后,均可以向做出逮捕决定的检察机关提出国家赔偿

第三种是酌定不起诉,也叫相对不起诉,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的内容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如下: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交通肇事案件、故意伤害案件、过失犯罪案件,如果进行了赔偿,一般都是可以做相对不起诉的。

除了起诉决定和不起诉决定,检察机关对案件还有一种处理方式,就是通过补充侦查,将案件退回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没有在补充侦查一个月的期限内将案件再次起诉,这种情况称为撤回移送审查起诉。一般情况下,出现了《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至第六款的情形时,会使用这种方式。但是这个决定并不是检察机关做出的,所以原则上不能称为检察院作出的决定。但是这种处理方式其实是法定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的代替方式,所以这种情况,犯罪嫌疑人也是可以申请做出逮捕决定的检察机关进行国家赔偿的。

基于上述规定,对于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大部分都会被起诉到法院,只有对于符合不起诉条件的案件,检察机关才能做出不起诉的决定,或者公安机关撤回移送审查会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