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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为什么不“作数”?,外卖骑手撞了人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安子元

外卖骑手撞了人,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为什么不“作数”?

张先生与某平台外卖骑手小刘发生交通事故,经认定小刘负全责,张先生无责,故张先生将小刘、运营众包配送app的众包公司、事发车辆投保的快车保险公司以及投保骑手险的无忧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1万余元。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二保险公司分别在责任限额内赔偿张先生共计19万余元。

原告张先生诉称,小刘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张先生由南向北步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二人受伤。经认定,小刘负全部责任,张先生无责。事发当日张先生前往医院就诊,住院5日,后复诊。张先生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费用共计21万元。

被告快车保险公司辩称,小刘在公司投有交强险,同意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合理损失。

被告无忧保险公司辩称,众包公司在其处投有个人综合责任,为限额25万元的骑手保险,其与众包公司存在合同关系,而张先生和小刘是侵权关系,无忧保险公司不是适格主体。应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赔偿,且小刘事发时驾驶机动车不在理赔范围,并提交个人综合责任保险条款为证。

被告众包公司辩称,小刘属于众包类兼职骑手,自行下载APP同意相应条款后注册成为骑手。事发当日骑手有生效保单,承保公司为无忧保险公司,责任限额为25万元,应当由交强险先行赔付,不足部分由商业险补足。为避免诉累,应在本案中一并审理交强险范围外不足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众包公司投保的个人综合责任险含因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而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因此本案予以一并处理。另,无忧保险公司未举证证明就免责事项向投保人进行了提示说明,对该项抗辩法院不予采信。最终,法院判决二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对张先生予以赔偿,判令快车保险公司向张先生赔偿损失12万余元、无忧保险公司向张先生赔偿7万余元。

宣判后,无忧保险公司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