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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条件下依法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根据我国《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的规定,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可暂时中止履行的权利。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如下:

什么条件下依法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一)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两债务间具有对价关系。

(二)主张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应当先履行债务,且其债务已届清偿期。

(三)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