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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贷款前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少于六个月、累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少于两年。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应当有相当于购买住房价格的20%或以上的自筹资金。若配偶一方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其未还清贷款本息之前,配偶双方均不能再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办理需要的材料:
第一,员工只需要提供身份信息及身份证复印件即可。
第二,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时,单位经办人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网点领取相关表格,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开设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同时提供:
一、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表,加盖公章和财务章。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表,并加盖财务章。
三、在职职工工资发放名册,需验原件,留复印件,一并交加盖财务章。
四、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五、营业执照和机构代码证。验原件留复印件一份,并加盖公章。
六、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另外,买房流程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公积金贷款应按下列程序:
(一)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要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借款人资格、担保人资格、贷款额度和贷款期限的审查及合同的填写同意后,借款人与中心签订相关合同或协议,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办理保险。
(三)贷款手续办理完毕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给银行签发准予贷款通知书,银行接到贷款通知书后办理贷款划付手续。

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6、租房自住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在北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或商品房,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7、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8、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9、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10、在职期间判处死刑、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

11、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1、5、6、7、8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配偶可以同时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