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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不破租赁时间点是怎么认定的?

买卖不破租赁时间点是怎么认定的?

一、买卖不破租赁时间点是怎么认定的?

买卖不破租赁的时间就是合同期限,买卖不破租赁,即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即使所有权人将租赁物让与他人,对租赁关系也不产生任何影响,买受人不能以其已成为租赁物的所有人为由否认原租赁关系的存在并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9条,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合同对租赁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

二、买卖不破租赁起诉的法律效力是怎样的?

买卖不破租赁起诉的法律效力规定如下:

《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解释》第20条规定,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

(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根据上述规定,买卖不破租赁是指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承租人有权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

但是,买卖不破租赁受到约定限制和法定限制:

①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买卖不破租赁受当事人另有约定限制;

②事先抵押权限制:受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买卖不破租赁受限制;

③事前查封限制: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买卖不破租赁“受限制。

对于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适用性认定,应当结合实际的租赁情况来认定,特别是当事人对于租赁合同的相关情况认定有异议的,还需要对相关情况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但只要在合同生效的期限内,其租赁合同的有效性都是受到法律保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