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纠纷律师解答

离婚后房产证更名需要的材料

离婚后房产证更名需要的材料有以下几种:
(1)生效的法院判决书及复印件(诉讼离婚时);
(2)判决书中明确房产归属的可由权利人一方申请登记房产证(诉讼离婚时);
(3)关于房产分割的离婚协议书(协议离婚时);
(4)离婚财产归属协议,权利人一方申请登记的,需要提交经公证的离婚财产归属协议(协议离婚时);
(5)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6)离婚证及复印件;
(7)房产证。离婚后进行会对房产分割,导致房产证上的名字需要变更。离婚后房产需要进行过户,也就是俗话所说的房产证更名。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离婚后房产证更名需要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