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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抚养费滞纳金标准的是什么

社会抚养费滞纳金标准的是什么

超生向当地的计生部门交社会抚养费应该是人尽皆知的一个法律常识,并且夫妻两个人对当前的这种状况是否处于超生自己就是心知肚明的。在确切的事实面前,仍然就是有人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拒不配合,不及时交社会抚养费就会产生一定的滞纳金,因此有人关心的问题是社会抚养费滞纳金标准的是什么?

一、社会抚养费滞纳金标准的是什么?

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缴纳,并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2‰的滞纳金。如果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流动人口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现居住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2、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3、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均未发现的,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二、社会抚养费不交会怎样强制执行?

根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规定,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可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等。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

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由此可见,社会抚养费滞纳金标准一般都是按照社会抚养费标准的2%,拖延一天就会征收2%的滞纳金,拖延的时间越久光是滞纳金的部分也会越来越多。而且到了一定的时限之内,计生机构就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的,如果交不起社会抚养费,当初又何至于有超生的这种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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