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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北京产假待遇

一、劳动合同法北京产假待遇怎么规定

劳动合同法北京产假待遇

(1)北京市女职工的基本产假为90天;

(2)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即105天;

(3)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不休奖励假的,单位应当支付女职工一个月的基本工资予以奖励。值得注意的是:若女职工同时具备上述几种情况的,其产假应当将每种情况应享受的产假相加,最后得出其实际能够享受到的产假。

(5)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具体天数为:妊娠不满4个月的,产假为15天至30天;妊娠4个月以上的,产假为42天。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流产既包括自然流产,也应包括人工流产。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公司收取押金的做法严重违法,应当全数退还,如果造成劳动者损失的可以主张赔偿损失。如果不退或者少退的,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求助,由劳动监察责令限期退还和赔偿损失,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产假待遇是什么样的

我国法律规定,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但实践中应分两种情况讨论:

1、是用人单位未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的的产假期间的待遇为:(一)生育津贴;(二)生育医疗费用;(三)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四)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费用。上述费用均有社保基金支付。

值得注意的是:在该种情况下,生育津贴即应视为女职工的产假工资,但由于生育津贴的计算方法是: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产假天数得出的,该津贴的数额可能低于女职工的本人工资数额。因此,若生育津贴的数额低于女职工工资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2、用人单位未给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由用人单位照发,这里的工资应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岗位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应是女职工休产假之前的月工资标准。另外,女职工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报销生育医疗费用及疾患生育手术费用。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北京市规定,只有具有北京市常驻户口的职工才能缴纳生育保险。

从上述我们可以看出,劳动合同法北京产假待遇可以说在各个地区都算是高待遇,因为北京的经济水平比较高,经济发展比较快。随着我国劳动力的增加,我国劳动合同法也越来越完善和规范,建议遇到此类情况的人,先了解一下这方面的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