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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州市XX公司、陶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定代表人:劳XX。

雷州市XX公司、陶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陶XX,男,197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旭峰,广东鸿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张XX,男,196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XX,广东XX律师。

原审被告:林XX,女,196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XX,广东XX律师。

原审被告:湖北XX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园林办事处东风XX。

法定代表人:关XX,董事长。

上诉人雷州市XX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2018)粤0902民初1974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雷州市XX公司上诉称: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应由工程所在地相应的辖区法院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原审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陶XX未作答辩。

原审被告张XX、林XX、湖北XX公司均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陶XX与原审被告张XX于2014年3月20日签订的《施工协议书》,约定永达XX1-2幢外墙贴砖工程由被上诉人组织施工。可见该协议书是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具体的工程量及施工现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规定,故本案适用不动产(工程项目)所在地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原审法院按普通合同纠纷确定管辖并驳回雷州市XX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雷州市XX公司上诉认为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2018)粤0902民初1974号之一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华伦

审判员  吕文坚

审判员  李 杰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谭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