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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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岚山区宏安XX与日照市岚山区XX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经营者:杨XX,男,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

日照市岚山区宏安XX与日照市岚山区XX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XX,日照岚山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日照市岚山区XX,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

主要负责人:孙XX,男,汉族,住日照市岚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红,山东岚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日照市岚山区宏安XX与被告日照市岚山区XX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日照市岚山区宏安XX于2017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日照市岚山区宏安XX撤诉。

案件受理费590元,减半收取295元,由原告日照市岚山区宏安XX负担。

审判员  高月娥

二〇一七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冯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