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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加班费诉讼时效是怎么规定的

重庆加班费诉讼时效是怎么规定的

就算是全外资企业在我国创办公司,那在员工加班的这一块也必须要遵循我国劳动合同法当中规定的加班费,有些大型公司可能每天需要员工实际上班的时间都特别的长,那公司也不应该用固定的工资等同于就占用了员工一天的时间。部分员工遇到长期加班却没有加班费的这种状况肯定是也非常恼火的,那么,重庆加班费诉讼时效是怎么规定的?

一、重庆加班费诉讼时效是怎么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根据本条规定,加班费的主张可以在劳动关系终止后一年内提出,并且可以主张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所有的加班费。

许多人都存在这样一个观点,就是只能主张近两年之内的加班费,超过两年的加班费将被驳回。这是因为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另外,因为劳动者离职后单位保管工资支付凭证的年限为两年,所以认为最多只能主张两年。

虽然相关凭证用人单位只保存两年,但是劳动者仍然可以主张两年以上的加班费,只要劳动者可以证明存在未支付加班费的事实;但是,如果劳动者证据不充分,需要用人单位予以证明时,可以以劳动者证据不足驳回其主张。

二、应该如何主张加班费?

根据劳动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的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依据本条的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时,根据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当由劳动者对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同时,考虑到劳动者的弱势地位,本条又规定,如果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的话,即使用人单位不提供,也要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所以,根据本条的规定,劳动者如果要主张加班费,要不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加班事实的存在,要不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证据由用人单位掌握,如果无法提供以上两类证据只有口头陈述而主张加班费的话,会因为举证不能而使自己陷入被动,从而导致败诉。

按照我国劳动争议仲裁法的相关规定,重庆加班费诉讼时效规定的也是在1年之内,并且员工如果做好了法律途径索赔加班费的这这种打算,肯定绝大多数都是在跟公司首先结束了劳动关系以后,如果跟公司还在事实劳动关系期间就开始索赔加班费了,虽然不受相关诉讼时效的限制,但肯定会因为这件事情到最后影响自己正常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