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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终止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的区别有哪些

一、劳动合同终止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的区别有哪些

劳动合同终止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的区别有哪些

劳动合同终止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的区别为:

1、性质不同。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要么协商解除,要么单方解除,强调主观因素;

劳动合同的终止,则更加强调客观因素,即基于某些客观情况的发生,而导致劳动关系终结。

2、事由不同。

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具体规定在《劳动合同法》第四章的第三十六条到第四十一条,比如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中,可以分为过失性解除,无过错解除以及经济性裁员。

而劳动合同终止的事由,则规定在《劳动合同法》的第四十四条,具体有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丧失主体资格或主体消亡等。

3、程序不同。

为了避免解除权被滥用,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最典型的就是通知工会程序;

而劳动合同的终止因为一般是客观因素所致,所以在程序方面的要求相对比较宽松。

4、法律后果也不径相同。

在用人单位无过错解除中,还可能涉及代通金,而劳动合同终止则不存在代通金的问题。

二、劳动合同终止争议解决办法

1、对于用人单位不允许到期劳动合同终止引起劳动纠纷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支持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请求,对合同期限内劳动者没有实际履行的,有协议的,按照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合情合理地处理双方的其他正当要求。

2、对于用人单位附加条件,不允许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而引起劳动纠纷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查明该附加条件是否双方约定,在法律上是否成立,然后根据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即告终止的法律规定,裁定劳动合同终止。

3、对于劳动合同终止后续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纠纷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按照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在双方完全同意的情况下,可以续订合同的规定要求来处理,对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的,依法支持劳动者的请求。

4、对于合同到期后既不续订又不终止劳动合同引起劳动纠纷的,因合同双方都有责任,对这种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法律不予保护,所以,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依法支持终止劳动合同的申请,由此而导致的其他争执,则由其他法律予以调整。

三、单位如何解除劳动合同步骤

1、制作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且送达给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应当载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2、工作交接:用人部门安排员工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工作交接;

3、结算薪资:在员工办理完毕工作交接后,财务科应当结算并支付该员工的薪资;

4、劳动合同解除:工作交接完成并结清薪资后,劳动合同即时解除;

5、出具离职证明: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人力资源科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6、备案:对解除的劳动合同的文本原稿、原电子档案以及员工过失的证据进行备案,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所以说,解除劳动合同和终止劳动合同的区别首先从二者的性质不同作为开始,直到二者所造成的法律后果有所不同作为结束,一共是四项内容。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合同终止而产生争议以及纠纷的,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或采取法律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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