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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附件与补充协议是否法定有效?

一、劳动合同附件与补充协议是否法定有效?

劳动合同附件与补充协议是否法定有效?

劳动合同附件与补充协议是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正式劳动合同后,经过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签订,附近与补充协议内容是对原劳动合同的内容补充,并且与原劳动合同主体内容保持一致,彼此之间不存在理解和认识上的冲突,双方当事人签订之后与原劳动合同具备同等法律效力,若解除劳动合同的话,劳动合同附件与补充协议一并解除失效。

合同补充协议,顾名思义,是指当事人对于原合同中的内容没有约定、约定不明确或者双方协商一致对某些内容作出变更而补充达成的协议,目的在于通过书面协议方式弥补原合同中存在的漏洞或者作出变更。

因此,补充协议与原合同属于主从关系,补充协议依赖于原合同而存在,法律上视为对原合同的补充与变更。当补充协议与主合同约定发生矛盾时,应以签订时间在后的补充协议约定条款为准,但主合同明示约定不能变更的除外。从协议效力层面上说,合同补充协议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各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合同内容履行相应义务。

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二、劳动合同附件与补充协议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都是无效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补充协议书也是一样,引起无效的原因大体有以下几种:

1、合同主体不合格。如受雇一方提供了假的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聘用单位不具备招聘资格等。

2、合同内容不合法,即劳动合同有悖法律、法规及善良风俗,或是损害了国家及社会的公共利益。如约定制造冰毒、假钞等。内容不合法的劳动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3、意思表示不真实。劳动合同是双方合意的产物,应该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违背一方的真实意愿,因而是无效的。

4、合同形式不合法。这是指劳动合同没有采取书面形式、当事人也未实际履行主要义务,或者依法或应当事人要求应当鉴证的劳动合同没有鉴证等。在一般情况下,只要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使合同形式上合法化后,就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综上所述,劳动合同附加协议书是有法律效应的,只要是在双方自愿且符合劳动法要求前提下,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劳动合同享有同等法律效力。也就是说,一旦双方签字认同,如果出现违约情况,另一方都可以用此为依据,向劳动监管部门申诉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