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

当前位置 /首页/劳动工伤/劳动合同/列表

解除劳动合同判决书的范本是什么

解除劳动合同判决书的范本是什么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松民一(民)初字第1747号

原告上海世目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建涛。

委托代理人钱明辉,上海蓝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严为亮。

委托代理人赵亮,上海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世目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严为亮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使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上海世目实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钱明辉,被告严为亮及其委托代理人赵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世目实业有限公司诉称:被告于2014年1月20日通过其妻子介绍进入原告处从事包装工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系小时工工作。原告和被告为按小时结算工资的民事劳务关系,并且原告不对被告进行考勤,由负责包装的主管对被告的劳务成果进行验收。被告于2014年1月20日因劳务过程中疏忽受伤,后双方签订误伤调解协议,该协议明确规定被告于2014年1月20日至原告处担任临时工一职。因此双方并不存在劳动关系,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

判令:原告于2014年1月20日至2014年6月19日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被告严为亮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请,原告起诉书中明确写明被告在原告处从事包装工工作,双方确为劳动关系,有上级主管对被告进行考察,双方并非劳务关系。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4年6月19日签订《误伤调解协议》,载明:被告于2014年1月20日至原告处担任临时工一职,因工作疏忽导致货物押至脚部,同时原告也及时启动了协助就医程序,医疗机构断定为脚骨骨折,经疗养至2014年6月19日已经康复。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补偿方案,由被告承担原告受伤的医疗费用26,000元,2014年1月20日至2014年6月19日工资补偿9,100元,营养、交通费、陪护费等所有费用7,700元。该协议另载明:被告自愿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在支付上述费用后,原告不再承担其他赔偿责任。

另查明:2014年11月27日,被告向上海市松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原、被告自2014年1月8日至2014年6月1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该仲裁委员会以松劳人仲(2014)办字第5569号裁决书裁决:原、被告于2014年1月20日至2014年6月1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裁决后,原告不服,遂诉至本院。

判决书在法律层面上就是书面的陈述,但是在实际的运用中,对于我们的利益维护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因为对于涉事当事人来说判决书的下达就是对于双方利益的划分,有关的人员必须按照相关的规定进行义务的履行,这样才不会与法律规定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