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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35条的规定是什么?

一、劳动合同法35条的规定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35条的规定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35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在合同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毕之前,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对劳动合同内容作部分修改、补充或者删减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的变更是原劳动合同的派生,是双方已存在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的发展。

二、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续签几次?

劳动合同续订次数没有限制,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签两次后,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第三次续签时,劳动者可以提出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不续签,但用人单位是无权要求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无权不续签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35条对劳动合同的变更作出了规定,而劳动合同的续订期限没有限制,但是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后,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签劳动合同时,也需要合同双方进行协商,本着平等,自愿,合法的原则签订。不论是首次签订劳动合同,还是续订劳动合同,都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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