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联营律师解答

合伙人退伙债权债务

合伙人退伙债权债务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债权债务可以转移也可以因债务人的偿还行为而消失。但不管是债权债务的转移还是债权债务的消失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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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的退伙




    1、协议退伙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2、通知退伙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3、当然退伙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3)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4)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5)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综上所述,双方在成为正式合伙人之前都是需要签订合同的,合同中有双方合伙的相关事宜,如果合伙人在中途撤资那么按照合伙合同中规定,撤资人来承担双方的一切损失,另外合伙人撤资是需要经过多方同意的,如果大家不同意是不能强行撤资的否则会加重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