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律师解答

《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哪些事项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8条第1款、第2 款规定,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哪些事项

(1)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申请人和 被申请人的名称(姓名)、地址(住址)、法定代表人或 者负责人的姓名、登记机关、委托代理人姓名及单位、债务人的法人营业执照等。

(2)申请目的。包括请求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 或者请求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清算。债务人提出的, 还包括提出和解申请。

(3)申请的事实和理由。申请的事实和理由是指破 产原因存在的事实和申请破产的法定理由。债务人提出申请的,应当说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原因和事实。债 权人提出申请的,应当说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事实和理由。当事人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交有关证据, 如能够证明债权清偿期已经届满,债权人已经提出清偿 要求,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或者停止支付是连续状态的证据,包括合同、借据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