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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让金相关法律

土地出让金相关法律
土地出让金相关法律在不同情况下应该具体有什么区别
出让土地用途变更后,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应作出何种调整? 土地出让金相关法律,在不同情况下土地用途发生改变,所对应的出让金数额也将会发生相应的变化,对当事人提出因变土地用途而要求调整土地出让金的请求,应当予以支持。出让金的调整以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市价作为调整时间点为准;在出让金的调整标准上,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解释》第5条规定以相同用途的土地出让金标准确定土地用途改变后的土地出让金。 司法实践中主要是受让方主动改变土地用途而产生的纠纷,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解释》第5条规定,受让方经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当事人请求按照起诉时同种用途的土地出让金标准调整土地出让金的,应予支持。因此,提出土地出让金的主体为原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的受让方,出让方和政府规划部门均同意受让方关于变更土地用途的请求,出让方和受让方就受让方变更土地用途意思表示一致但未签正式变更原合同且未就土地出让金问题重新作出调整,人民法院支持当事人提出调整土地出让金请求是以诉讼发生时当地同种土地用途所对应的出让金为调整依据。 受让人未按照双方签订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支付土地出让金的期限,不履行支付土地出让金的义务的,构成根本违约的,出让人有权行使合同解除权。 受让人未按照双方签订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支付土地出让金的期限,不履行支付土地出让金的义务的,但出让人已经将土地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已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并实际开发利用了土地、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的,不宜支持出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诉求。